午後雷陣雨敲打著窗簷,空氣裡混著泥土和咖啡的氣味。手指無意識地轉著筆,想起上週阿偉在茶水間紅著眼眶的樣子。他在公司待了十五年,最後只拿到一個薄薄的信封,裡頭那張遣散費計算單像在嘲笑他的青春。很多人以為這只是簡單的加減乘除,但當你真正攤開那張紙,才發現每個數字背後,都可能藏著一雙看不見的手,悄悄抹去了你應得的份量。
法律條文像是包著糖衣的藥丸,嚐起來是保障的甜,咬碎了才嚐到計算的苦澀。台灣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條那條看似清晰的公式——「平均工資 × 年資」,當我們撕開法律條文的糖衣時,裡面的「平均工資」和「年資」就像兩團糾纏的毛線球。平均工資該抓最近六個月?還是剔除掉那些不固定的加班費和獎金?年資是從你踏進公司大門那天起算,還是扣掉中間育嬰留停的空窗?魔鬼總藏在這些細節的皺褶裡。
先說阿偉的故事吧。他在傳統製造業當資深技術員,月薪固定4萬5千元,年終固定兩個月。公司聲稱採用勞退新制,年資只從94年7月以後開始算,十五年資砍到剩十年。平均工資呢?公司只抓他每月帳面的4萬5,直接無視他每年固定領的9萬元年終。這樣一來,他的遣散費硬生生被砍掉近20萬。這不是數字遊戲,是活生生從口袋裡掏走的真金白銀。
更複雜的是美玲的案例。她在電商公司當行銷經理,月薪6萬元,但每月績效獎金浮動很大,從8千到3萬不等。去年十二月她領了一筆20萬元的專案達成獎金。公司要裁員時,主張平均工資只計算「經常性給予」的本薪6萬,獎金全數剔除。美玲氣不過,翻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拍在桌上——白紙黑字寫著「平均工資」包含「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」。她最近六個月總收入是6萬×6個月+績效獎金共12萬+20萬專案獎金=68萬,平均月薪應是11.3萬,不是公司咬死的6萬。這一爭,差額足足五十幾萬。
故事還沒結束。年資的坑,往往比工資更深。志明在物流公司待了八年,其中兩年是以「承攬契約」身分合作,公司沒幫他保勞健保。被裁時,人資輕描淡寫地說:「您正式員工年資是六年喔。」志明默默找出當年每個月簽收的薪資單,上面清楚註明「勞務報酬單」,且工作內容、時間、地點完全受公司指揮監督。他帶著厚厚一疊證據走進勞工局,最後那兩年「假承攬真僱傭」的年資,一毛不少地算了回來。
計算遣散費像在迷宮裡找路,每個轉角都可能有陷阱。當你看到公式是「前六個月工資總額÷6」,別急著按計算機。先問:這六個月裡有沒有請過病假?如果有,那段期間的工資要剔除,天數也要扣掉(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)。公司若在資遣前惡意把你調去低薪職位?別怕,法律明文保障,必須以「調職前」的工資為準(勞基法第10條之1)。最常見的「高薪低報」把戲——用低報的勞保投保薪資算遣散費?法院判例一槌定音:不行!必須以真實工資計算(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)。
紙上的數字再漂亮,拿不到手都是空。當公司兩手一攤說沒錢,或要你簽「打折和解書」時,記得你口袋裡有幾張王牌:向地方勞工局申請「勞資爭議調解」,免費且有法律效力;同時向勞保局申請「積欠工資墊償」,政府會先代墊你的遣散費和薪水(勞基法第28條)。曾有位被惡性倒閉的餐廳員工告訴我,當她從勞保局領到支票時,指尖都在發抖——那不是錢,是被尊嚴對待的眼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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