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夜收到讀者私訊,手指懸在鍵盤上許久。螢幕那頭是位二十出頭的女生,顫抖著描述被網友以「藝術創作」為由誘騙拍攝裸照的經歷。她反覆問:「明明是我自己脫的衣服,為什麼感覺像被強暴?」這問題像根針扎進心裡——裸體誘姦最毒的,正是讓受害者陷入自我責備的迷霧。
上個月香港法庭判決的案子赤裸裸揭露這種犯罪模式:四十三歲攝影師透過社群媒體尋找模特兒,以「人體藝術」包裝,逐步誘導少女從著衣拍攝發展到全裸,最終在封閉工作室性侵得逞。判詞裡那句「利用受害者對藝術的信任實施掠奪」格外刺眼。更可怕的是,當女孩哭訴遭遇,竟有人質問:「你自願脫的衣服不是嗎?」
這正是裸體誘姦的毒性核心。加害者像編織蛛網的蜘蛛,先以「專業合作」「身體解放」等糖衣包裹慾望,在密閉空間創造權力差。當你跨過「自願裸露」那道門檻,他們便突然撕下面具。此時受害者陷入雙重困境:肉體被侵犯的當下,心理上更被「自願脫衣」的枷鎖困住,連憤怒都失去立場。
我曾採訪過處理相關案件的臨床心理師,她說受害者最常出現的創傷反應是「自我切割」:「那時候脫衣服的我像中邪」、「覺得身體不是自己的」。有位被健身教練以「體態評估」為由誘姦的女生,事後瘋狂用鋼絲刷搓洗皮膚,彷彿想刮掉自責感。這種心理機制比暴力性侵更隱蔽,往往延誤求助時機。
若察覺對方出現這些徵兆請即刻離開:突然要求更換密閉拍攝場地、開始觸碰非約定裸露部位、用「你不敢嗎」等激將法、聲稱「局部遮擋」卻不斷擴大裸露範圍。記得某案受害者分享,當攝影師反覆調整她大腿角度時,她明明感到不適卻因「怕被說不專業」而沉默——這正是加害者期待的溫順。
永遠要掌握物理防線:首次合作選擇有緊急按鈕的商業攝影棚,自備更衣遮罩,堅持攜伴並要求其全程在場。簽約時註明「若拍攝內容超出書面約定範圍,有權終止且收取全額酬勞」。有位模特兒在對方要求全裸時冷靜回應:「請和我的律師調整合約條款」,瞬間瓦解對方操控。
最關鍵的是破除「自願迷思」。即使你簽了裸體拍攝同意書,當對方突然撫摸你私處,那就是性侵。如同你同意牙醫檢查口腔,不代表允許他將手指伸進你陰道。有位勇敢報案的舞者說得好:「我同意展示身體,從未出借靈魂。」
事發當下若無法反抗,事後請立即做三件事:別洗澡,到公立醫院驗傷並聲明「可能涉及性侵」;將所有通訊記錄截圖上傳雲端;對加害者傳送「你剛才在XX地點強迫我發生性行為」的指控訊息,對方若回辯解等於變相承認在場。這些動作在香港法律程序中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。
每當看見「自願脫衣就不算強姦」的謬論,總想起那幅流傳百年的版畫:衣著華貴的紳士將禮服披在赤裸少女身上,標題卻是「我賦予她尊嚴」。何其諷刺?真正的尊嚴不需要他人賦予,更不該被虛偽的布料包裝。當有人企圖用你的身體書寫他的慾望,請記得你永遠擁有撕碎稿紙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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