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幾日經過巷口家具行,看見林師傅蹲在騎樓抽悶煙。問了才知他做了十八年的工廠突然收掉,老闆丟了十萬元說「這夠意思了」。林師傅扳著手指算:「我月薪四萬二,光資遣費就該拿三十幾萬啊…」他泛紅的眼角讓我決定寫這篇。
台灣勞工常把資遣費、退休金、長服金搞混。簡單說:資遣費是非自願離職時拿的;退休金是自願退休領的;長服金這詞其實是香港用法,在台灣我們叫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,藏在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7條和第55條裡。
林師傅的狀況適用舊制計算公式:前15年每年給2個基數,第16年起每年1個基數。基數怎麼算?不是用最後一個月薪水,而是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。他老闆故意忽略林師傅常態性加班費,光這點就短少兩成。
更常見的陷阱是年資中斷。我遇過某科技公司把資深員工轉到子公司再轉回,製造年資歸零假象。法律其實寫明:同一事業單位的年資都要累計,就算公司改名、改組,只要勞保沒退保重加,年資就該接續。
去年協助過一位被強迫簽自願離職單的護理師。她抖著手給我看LINE對話:「不簽明天就不用來」。這種情況根本不用怕,帶著存證信函到勞工局,勞動檢查員會教老闆重新認識法律——自願離職等於放棄所有請求權,雇主誘導簽署可能吃上刑事詐欺罪。
新制勞退2005年上路後,多數人以為舊制消失了。錯!只要你在2005年前有年資,這部分的退休金仍適用舊制。像林師傅這種老員工,18年資歷裡有7年屬舊制年資,這筆錢該用舊制公式算。
最近發現雇主新招數:把高年資員工轉承攬契約。某貨運司機跑倉二十三年,去年突然變成「合作車主」,公司說「現在是承攬關係沒資遣費」。但看他每天仍按公司排班路線送貨,用公司油卡加油,這根本是假承攬真僱傭。勞資會議錄音中主管脫口那句「你還是歸我管」成了關鍵證據。
真走到要錢那步,記得在離職三十天內寄發存證信函。有位餐廳領班等到半年後才申訴,雇主辯稱「當初雙方合意結清」,差點要不回六十八萬。時效是鐵則,就像鮮魚離水就開始腐壞。
站在家具行鐵捲門前,我教林師傅把薪資條、勞保明細、出勤紀錄攤在機車坐墊上。斑駁紙張在午後陽光下像褪色的護身符。他忽然抬頭問:「這些紙真能換回我十八年的光陰嗎?」我頓了頓,只說:「至少能換回你應得的尊嚴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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